青政发[2000]4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严厉查处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三)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或者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四)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的;
(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七)路口遇有交通阻塞,强行驶入的;
(八)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九)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十一)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停放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三)驾驶不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机动车辆;
(十四)使用喇叭唤人或者在有禁鸣标志的区域和路段使用喇叭的;
(十五)驾驶报停车辆上路行使的;
(十六)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措施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客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安装后雾灯灯光不全或者失效的;
(十九)小型出租客车未按规定安装防护栏上路行驶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四)在市区违反禁鸣规定的或者在公路上使用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五)机车噪音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
(六)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七)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八)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
(九)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的;
(十)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树20%以上的;
(十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30%以上的;
(十二)货车载物违反限高、限宽规定的;
(十三)不按规定悬挂号牌、遮挡号牌或者号牌不清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车时吸烟、使用移动电话的;
(三)出租车不按规定停车上、下客的;
(四)公共汽、电车违反停靠站规定的;
(五)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放牧的;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的。
五、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弯前不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二)违章占用机动车道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六、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有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有人行信号灯的路段内,不走人行横道、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者不遵守人行信号灯横过道路的;
(二)翻(穿)越过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的。
七、本通告规定的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