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到各区、县交通支(大)队宣传科或车管所(含车管分所)领取《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公车加盖单位公章,私车车主签字或盖章。
2.车主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上级机关的批准证明或工商企业登记部门批准变更证明。
3.改变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及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的、需先提出书面申请,到车管所检验科审批,自改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原批准证明和变更项目发票到车管所检验科或制定的机动车检测场检验车辆,合格后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4.变更发动机、车身颜色需先提出书面申请,到所在车管分所审批(进口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京A”号牌的摩托车,变更颜色车管所检验科)。自改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原批准证明和变更项目发票到原批准车管所检验车辆,合格后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5.新车在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厂家给予更换发动机没有变交项目发票的,持厂家证明办理。
6.车主地址变更的、单位的提交单位证明、个人的交验后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车主地址变更到城、近郊区的、汽车需先到所在地区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停车泊位证明。其中:属于从远郊区、县变更到城、近郊区的汽车,除办理停车泊位证明外,还要到新址所在地车管分所指定的检测场检验车辆,合格后换领普通号牌、车主地址从城、近郊区变更到远郊区、县的,到新地址所在地个管分所指定的检测场检验车辆,合格后换新“京G” 号牌。
7.机动中行驶证所有登记项目有改变的,机动车所有者都须自改变之日起1个月内到车管所办理变文登记。